丁甫冤案】賴丁甫,前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局長,擔任公職超過三十年,因收受賄賂罪,判決7年有期徒刑定讞。


判罪依據:1. 砂石場帳冊紀錄;2. 賴局長核准得標廠商變更砂石運輸路線。

先談2.賴局長核准變更砂石運輸路線:
檢察總長與監察院認為賴案有冤,在於台東縣鹿野溪疏浚工程原本並無規劃運輸路線,而由得標廠商依約規定提出的砂石運輸路線是經過鹿野鄉街道與和平社區,大卡車每天1,200車次,造成交通危險與空氣污染,引發當地居民強烈反彈與抗議。

為此,賴局長核准停駛原路線,並依水利署西部河川局當時常態性作法,設置河川便道以為運輸,有其必要性。原確定判決,指控變更砂石運輸路線為圖利廠商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再談1. 砂石場帳冊紀錄:
監察院質疑原確定判決「有罪推定」的心態。理由在於,指控賴局長收受賄賂的唯一證據只有鹿原砂石場帳冊現金簿,於2005(民94)年3月23日的單筆記載「交際費、水利局長(老板娘),帳頁 169,100000元」。

不像其他涉案的官員,在帳冊中記有長期且多筆的送禮收賄。檢調清查賴局長與關係人之帳戶財產,沒有發現非法收入或不明所得。

鹿原砂石場老板娘也一再澄清是「自己挪用公款賭博輸錢,為免股東張O蘭及繼子陳O兆翻閱帳簿時發現,才要證人李O惠在帳簿上記載該筆金錢係包禮給賴丁甫」。

尤其可疑,帳冊可供查核支出的「交際費分類帳第 169頁」,在台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後無故遺失,更讓監察院懷疑檢調機關涉嫌陷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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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丁甫冤案之爸爸上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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