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諒台灣的司法

 

前第八河川局長賴丁甫冤案報導(一)

劉文萱_台灣大學法律系四年級

 

司改會-媽媽獨照    

上圖:賴太太攝於自家前院。(攝影/劉文萱)

  站在學甲公車站,電話確認賴丁甫的太太已出發來接我,眼睛開始搜尋駕駛體面轎車的貴婦人,卻沒有出現。迎面而來是個騎著腳踏車、穿著棉質T恤與七分褲的婦人,遠遠地叫我的名字,原來這才是賴太太。見過面,簡單寒喧幾句,她就牽著單車,慢慢地帶我走回賴家。

 

簡單樸素公務員家庭為重不晚歸

  走了十多分鐘,天色慢慢昏暗,我來到一間自地自建的透天厝,踏進便感受到庭院花花綠綠的植物叢,然而自前年賴丁甫到台南監獄服刑後,偌大的房屋內只剩下賴太太和一隻名叫Paper的貓咪。賴太太迅速地整頓好晚餐,桌上很簡單地擺著烤鴨、魚湯以及燙秋葵。「我們家的飲食觀念就是講求健康,平常都是燙青菜,妳今天來我們就吃好一點。」賴太太笑笑接著說:「我先生平常也是吃得清淡,不太應酬,那不合他胃口;反倒是現在他進了監獄,裡面的伙食雖然粗糙,但我還擔心他變胖。」

  一邊吃烤鴨,賴太太很輕鬆地閒話家常。言談間感受到她俏皮、率真的一面。健談的她,能聊各式各樣的話題。她說自己娘家在新營經營塑膠工廠,養樂多的罐子就是她家生產的。賴丁甫是她哥哥台南一中的同學,有一次賴丁甫來她家送姐姐的喜餅,二人才認識戀愛。「他是個單純的公務員,朝九晚五、下班就直接回家。」賴太太回憶起丈夫從事公務員的日子,說道:「我和他都是重視家庭的人,有了孩子之後我就辭掉工作,平常也沒有其他朋友約出去,也沒和工作上的人有其他交集,我們就在家專心陪孩子。他從小就孝順父母,結了婚以後重心也是在家庭生活上。」將心思放在家庭生活的賴丁甫,和家人的感情非常地好,兒女的表現相當優異。大女兒定居於苗栗,是個受學生喜愛的補教界老師;二女兒以公費生的身分畢業於市北師特教系,現在任職於台大醫院;小兒子從慈濟醫學院畢業後,目前於花蓮行醫。

 

認真公務不畏難一生清白卻遭冤

  對於先生在工作上的表現,賴太太說:「他是一個很老實的人,但在工作上卻很有謀略氣魄。他會把以前的主事者不敢做的事情執行下去。」她說自己一生為先生調職搬過18次家;但不管搬進多隱密的小公寓,業務往來的包商總是輕易地找上門。「每次包商來的時候,我先生都會叫我不要出來,他就在玄關那裡和那些人打太極,把他們打發走,他們送的東西我先生不會收。」聊到賴丁甫時,賴太太的眼睛總是發光,讓人覺得她是真心以夫為榮。賴太太透露,原先在彰化第四河川局擔任局長的賴丁甫,突然因工作壓力之故,自行請調。背後的原因是他主導強制關閉當地21家違法砂石場,且強力取締盜採砂石,不稍姑息。事後擔心有人登門找麻煩,才自請調職到台東,沒想到因而牽涉東部弊案,無辜遭冤。

 

入獄看作上學去困難當作是學習

  南下的隔天,我陪同賴太太前往台南監獄。路上,賴太太聊到救援的經過,包括她自己看卷宗了解案情,尋求民間組織協助,以及每周兩次搭一小時的車去探監。敘述這些事時,她並不愁容滿面,反而有說有笑,絲毫不將賴丁甫的境遇當作絕對的壞事。賴太太說:「我們都將這件事情當作是一個考驗,我的先生在獄中就是看佛經、打坐還有寫回憶錄。這段時間他也反思他自己很多。」

  賴太太說賴丁甫是農家子弟,世居台南學甲,透天厝的土地是公公分給他們的,幾個叔伯也都有,身家清白。自己則從小就跟著父親學習理財,娘家也留給她一筆財產。多年來,她勤儉持家,為家人累積了一筆保障,根本沒有需要貪污收賄。東部第八河川局弊案發生後,檢調單位清查賴家三代的財產帳戶,甚至查到她娘家去,完全沒有來源不明的髒錢,只是這些有利的證明都不被司法重視。猶記前一晚睡前,賴太太拿出一整本整理好的家書,是賴丁甫這些年來從獄中寫回家的信。信中除了對妻子滿滿的思念,還有不斷出現的一句話,「原諒台灣的司法」。

 

女兒眼中的賴丁甫

  一個星期以後,我在台北和賴丁甫的二女兒在台大醫院見面,自市北師畢業後,她便在醫院內服務重症病童。談及對父親的印象,賴小姐說:「相對於媽的開朗,爸總是很嚴肅,以前他每天陪我們寫功課,雖然我們學不會他就發脾氣,但我們都知道,那是愛。」接著她說:「但爸也有溫柔的一面,很節省的他,買給自己的東西夠用就好;但爸不會小氣,以前我學舞時想要一台MD播放器,爸出差時就幫我買了。我知道那不便宜,雖然現在MD退流行,可是我還留著它,當作是個紀念吧。」

  笑得靦腆的賴小姐,談及父母的相處,說:「他們兩個的感情很好,從前爸在當兵的時候都會每天寫信給媽,這些信都被裝在一個盒子裡,潘朵拉的盒子。現在爸在獄中,就像是那時當兵一樣每周寫家書給媽。我並不埋怨爸因這件事被關,我只擔心父母的健康,媽為了爸的案子相當拚命,只希望他們都能健健康康地再相聚。」談到自己與父親的相處,賴小姐則打趣說,平時總是靜靜地聽爸爸說話。「爸的話很多,平時他總喜歡聊佛法,但都是抽象的概念。現在他在監獄裡,我們都說他去上佛教大學,在那裡他體悟到很多佛學的真理。而我們家也都在這當中學到很多。」道別時,我深刻感受到,雖然冤獄的平反還有段漫漫長路,但賴丁甫、賴家人都以平靜的心情面對,並認真地、把握現下的生活。

 

司法改革雜誌9271

 

最高法院法官不該是毛利小五郎

 

前第八河川局長賴丁甫冤案報導(二)

蕭逸民_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20101021日,最高法院駁回前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賴丁甫局長之上訴,全案以收受賄賂罪,判決7年有期徒刑定讞(註一)。民間司改會受理賴家申訴後,隨即向監察院檢舉。2011914日,監察院公佈調查報告(註二),具體指摘花蓮高分院與最高法院判決確有多處違誤。據此,檢察總長在2012413日提起非常上訴(註三)

  檢察總長與監察院認為賴案有冤,在於台東鹿野溪疏浚工程原本並無規劃,而由得標廠商約規定提出的砂石運輸路線,經過鹿野鄉街道與和平社區,大卡車每天1,200車次所造成的交通危險與空氣污染,引發當地居民強烈反彈與抗議。為此,賴局長核准停駛原路線,並依水利署西部河川局當時常態性作法,設置河川便道以為運輸,有其必要性。原確定判決,指控變更砂石運輸路線為圖利廠商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監察院也質疑原確定判決「有罪推定」的心態。理由在於,指控賴局長收受賄賂的唯一證據只有鹿原砂石場帳冊現金簿於2005(民94)年323日的單筆記載「交際費、水利局長(老板娘),帳頁 169100000元」。不像其他涉案的官員,在帳冊中記有長期且多筆的送禮收賄。檢調清查賴局長與關係人之帳戶財產,沒有發現非法收入或不明所得。鹿原砂石場老板娘也一再澄清是「自己挪用公款賭博輸錢,為免股東張秀蘭及繼子陳奕兆翻閱帳簿時發現,才要證人李白惠在帳簿上記載該筆金錢係包禮給賴丁甫」尤其,帳冊可供查核支出的「交際費分類帳第 169

頁」,在台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後無故遺失,更讓監察院懷疑檢調機關涉嫌陷人入罪(註四)

  分類帳第169頁無故遺失,檢察總長同樣認為事關重大。非常上訴書中指出,原確定判決只憑廠商單方製作之現金簿,推定公務員被告賴丁甫已經收受賄賂;但是分類帳交際費科目卻僅有4頁(第165166167168頁),欠缺分類帳第169頁無法互相比對,以證明現金簿記載之真正。此瑕疵未究明前,原確定判決以現金簿為犯罪之唯一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應予撤銷。

 

司改會-圖一  

圖一:監察院履勘行經和平社區的原砂石輸運路線。(照片來源/監察院調查報告第38頁)

司改會-圖二  

圖二:運輸砂石之大卡車車型。(照片來源/監察院調查報告第38頁)

 

  詎料,最高法院旋即在201267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駁回非常上訴。判決理由強調變更砂石運輸路線「非必要」;並針對分類帳無故遺失的爭點,指出鹿原砂石場2005(民94)年321日至730日支出,其實是記錄在分類帳第168頁,檢察總長與監察院所指的分類帳第169頁即使遺失,也與案情無關(註五)。假設最高法院的發現為真,則檢察總長與監察院就是犯了一個「低級錯誤」,不僅不會查帳,而是連翻閱帳冊日期都翻錯。

  為了釐清誰是誰非?筆者查核鹿原砂石場帳冊,發現最高法院引用的分類帳第168頁,並非是民國「94年」的分類帳,而是民國「91年」的分類帳。證明在於最高法院所引用的分類帳第168頁的前一頁,清楚載明記帳日期為「九十一年度」。原來弄錯帳冊的人不是檢察總長與監察院,而是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的刑事第11庭法官們。弄錯的原因也不是什麼玄奧的法律見解,只是看帳時少翻了一頁。這是最不該發生的錯誤。

  暢銷動漫《名偵探柯南》中有一個角色,名叫毛利小五郎,是個充滿正義感,自認擅長推理的偵探。然而,毛利小五郎作事懶散,推理捕風捉影,經常鬧出笑話,是劇中的丑角。在動漫劇中,看到毛利小五郎烏龍辦案,觀眾可以捧腹大笑;在現實世界看到最高法院烏龍辦案,人民卻是欲哭無淚。也許,承審法官原來想學柯南,英明破案;但未免太過漫不經心,反而成了毛利小五郎。本文呼籲最高法院馬上坦承錯誤,主動調查懲處失職人員,立即研議補救方法,莫讓司法正義因此蒙羞。

 

註釋:

 

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03號刑事判決。

 

2.監察院1009140990801040調查報告。

 

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01年度非上字第91號非常上訴書。

 

4.監察院1009140990801040調查報告,第7879頁。

 

5.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書原文:「復查非常上訴意旨所謂之「分類帳」第一六五至一六八頁,均係以時間先後順序依序記載,第一六八頁所記載支出之日期係自三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止,其間並無所謂三月二十三日支出之記載,該「169」之記載是否為非常上訴意旨所指「鹿原分類帳第169頁」,尚非無疑,原審未為之比對,難謂有違誤之處。」

 

賴丁甫案大事紀

司改會-賴丁甫大記事  

司法改革雜誌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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