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時報 131期
-發行人 語-
司法冤案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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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水利專家,也是前經建會主委尹啟銘的國中同學「賴丁甫」,在擔任河川局長期間,剷掉濁水溪21家非法砂石廠,並解決月世界淹水問題。七年前,被檢察官認定收受砂石業者十萬元,以貪污罪,重判七年,三審定讞。二審法官只憑業者記帳本,寫「支付十萬塊」,卻查不到他任何收賄的證據,監察院指出,判決「有違失」,但法官們仍「無動於衷」,法界痛批,這是司法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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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報訊 | 台灣立報 – 2013年7月25日 上午12:08
【記者郭琇真台北報導】從10多年前的江國慶冤案,到近年發生的林益世貪污、顏清標酒帳遭輕判,令社會大眾訝異離譜的判決一再發生,相關團體不斷呼籲司法院需導入陪審、參審制度,讓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為此,立委田秋堇2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院應該儘速執行立法院在4月底作成的決議,研究各種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適宜性,並進行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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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向各位朋友致歉
中天因為颱風來襲臨時抽換
節目播出順序
待確定日期後會再通知大家,
再次和大家說聲抱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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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8/28)中天電視頻道52台 
7:20 將播出賴丁甫局長的
冤案報導,
請各位朋友將這個節目的播出消息傳播出去
多一個朋友知道案情
我們就多了一份希望與信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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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左二)、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鄭文龍(左三)、國法會理事長張靜今天召開記者會與賴丁甫夫人陳春葉(左一),痛批台灣司法黑暗,並呼籲實施陪審團制。圖:陳柔伊/攝
 新頭殼newtalk 2013.07.24 陳柔伊 陳亭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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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立法推動聯盟總召集人鄭文龍(右1)、立委田秋堇(右2)等人2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院推動「陪審制」,讓民眾真正參與審判。(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近來司法院推動「觀審制」引發爭議,陪審團立法推動聯盟總召集人鄭文龍24日表示,觀審制只是不痛不癢的拉人背書,呼籲司法改革不要玩假的,應該推動「陪審制」,才是真正讓民眾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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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匍匐在司法路上
0.2012-10-08 01:05中國時報【陳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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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賴局長案的判決非常質疑,司改會表示此案在缺乏明確人、時、地、物的證明都沒有的狀況下,卻可以判「有罪確定」...然而在判斷法官有沒有收賄的證據門檻卻相對的高出許多(有更審十次的機會),標準不一....那我們這個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呢??

經建會主委,尹啟銘的國中同學,賴丁甫,是國內的水利專家,在擔任河川局長期間,解決月世界淹水問題,不過六年前,遭盜檢察官認定收受砂石業者十萬元,以貪污罪起訴,判七年三審定讞,他決定捍衛清白,聲請非常上訴,卻遭到駁回。司改會痛批,法院對法官涉案的證據門檻就很高,對一般人,就算是查無交款的人、時間、地點,門檻很低,只因為業者現金簿的幾個字就定罪,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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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媽媽獨照

原諒台灣的司法
 
前第八河川局長賴丁甫冤案報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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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敗陳長文的
黑牢進行式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前局長賴丁甫,只因廠商簿冊上登載「交際費 水利局長(老板娘)十萬元」這麼幾個字,就被最高法院判處貪污罪七年定讞!
 賴局長的有罪判決之證據,任何百姓用「常識來判斷」都會認為不成立,一審台東地院開過七次庭,也是判無罪。但是,花蓮高院何方興、林碧玲、王紋瑩三法官只開一次庭,就將全案大逆轉,改判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上訴三審,慘遭駁回,全案定讞。
 賴局長進監服刑後,其妻賴陳春葉不死心,四處陳情,國會立委也為其叫屈,馬英九心中法學國師級的陳長文,更是於2012/10/8具名在中國時報以「犯罪嫌疑人 匍匐在司法路上」為題,發表文章,痛斥該案是司法的恥辱。
 最高檢察署也為該案提起兩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最近一次駁回於七月底),監察院也提報告,認為該案是以「有罪推定原則」在審判,然而,所有這些努力都無法撼動台灣司法的顢頇、僵化與冷漠無情。
 
 

 賴丁甫水利局長之貪污官司,全案97年3月起訴時,涉案人數多達八人,三審99年判決時(99年度台上字6503號),除了「賴丁甫局長(七年)、黃混泉副局長(1年10月)」兩人之上訴,駁回確定外,其餘被告多數得到撤銷發回再審之機會。
 賴丁甫被判有罪的主要關鍵有二:
一是廠商帳冊;一是砂石場行車路線之變更聲請。
 台東調查站查辦本案,以砂石場老闆與鹿野鄉長、水利局官員等多人有行賄收賄之涉貪情形而起訴。
 賴丁甫被起訴的主要證據有二;一是砂石場的帳冊於94/3/23之欄位上,登載「水利局長十萬元」,另一是砂石場於94/3/23提出聲請變更搬運路線,違背法令圖利,因此,以貪污收賄罪名起訴。
 一審台東地院法官開了七次庭,最後將賴丁甫局長及黃混泉副局長兩人判處無罪(97年度訴字75號),理由如下:
 收賄十萬元,改判無罪之理由:
1.現金簿之記載,乃砂石場會計所為,且其出庭明白作證,全依林秋菊口頭指示即予登載,並不知是否確有交付。
2.現金簿各筆支出之對象、金額及用途之真實性,全然繫之共同被告林秋菊之口頭陳述是否真實而定。
3.林秋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不論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均否認有行賄賴丁甫,並解釋是自己賭博輸錢,怕股東查帳,只好借名行賄登記。
4.查無其他可以證明確有交付「行賄」及「收賄」之事實與證據。

開庭七次一一細查  有理有據判決無罪
 

 至於,違背法令(核准變更路線)改判無罪之主要理由,有二:
 一,按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行政之運作並非單純執行法律,並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之政治發展等任務。為實現其任務,發揮其作為手段之功能,行政之作用可選擇不同之形態。而維護公益及增進人民福祉,乃最基本之國家目的,但法律甚少可能對於公益與福祉之實現,在各種行政措施之領域,提供恆久之價值判斷標準或作鉅細靡遺之規定,故行政機關不僅須對國家目的之實現,選擇具體及直接之措施,在立法機關未提供價值判斷之標準時,行政機關亦有責無旁貸之判斷義務。凡此皆可視為憲法及法律許可下,行政部門自由形成之權限。因此,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利益起見,於不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並不違背法律優越原則時,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作為、不作為或作為方式及內容之權限。經查:上開審查注意事項就是否有「施工必要」並未提供具體明確之判斷標準,顯然是授權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而此項判斷乃具有高度專業性質,主管機關應有判斷餘地;被告為第八河川局局長,即為代表第八河川局作此判斷,而此判斷「法院應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認定為違背法令。

 二,水利局承辦官員郭鎮芳在簽呈上,明載「歉難同意變更路線的申請」,因為該簽呈之「立場鮮明」,使得檢調如獲至寶,認定局長賴丁甫故意不依手下合法建議,故意非法圖利廠商,擅自同意變更路線。
 因此,一審判決指出承辦官員郭鎮芳先後作證:「當時簽擬只是我個人的意見,廠商遇到問題,可以契約的補充說明書第26條變更路線,經機關同意核可即可;現在改走河川公地,道路較為平整,不再有上坡道,也不再有下坡道,對環境的衝擊不大等語,本院審理時證稱:招標公告除有預定100公尺左右的路線外,就沒有規定其他運輸路線,所以我在簽呈上講說「歉難同意變更路線的申請」這一句話,應該是不恰當;我曾經在投標前向4家廠商表示預定搬運路線以合法令規定之砂石車載運由台九線運輸,另外5家廠商因為沒有問,所以我沒告訴他們,為了公平起見,才在簽呈上簽寫不同意變更路線(編按,意指:有的被口頭告知,有的沒有口頭告知,所以,乾脆通通不准),但這樣應該是不對的等語,顯然其係以私下告訴廠商之運輸路線為前提,認為行駛河川公地,將導致管制困難及其他廠商之抗議才建請不同意,而非以違反審查注意事項為據,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全然否定自己先前之簽擬。雖其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應不符合上開審查注意事項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運輸路、便橋、越堤路是屬於一般構造物的申請,我承辦的大部分都是土石採取的業務,顯然其對上開審查注意事項並不熟悉,且其亦未具體敘明不符合之理由,顯然僅在表達個人意見,尚難作為認定被告犯罪(非法核准)之證據。
 一審改判無罪的全部審理時間,長達一年六個月(十八個月),賴丁甫、黃混泉及徐國科被判無罪,其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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