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對賴局長案的判決非常質疑,司改會表示此案在缺乏明確人、時、地、物的證明都沒有的狀況下,卻可以判「有罪確定」...然而在判斷法官有沒有收賄的證據門檻卻相對的高出許多(有更審十次的機會),標準不一....那我們這個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呢??
經建會主委,尹啟銘的國中同學,賴丁甫,是國內的水利專家,在擔任河川局長期間,解決月世界淹水問題,不過六年前,遭盜檢察官認定收受砂石業者十萬元,以貪污罪起訴,判七年三審定讞,他決定捍衛清白,聲請非常上訴,卻遭到駁回。司改會痛批,法院對法官涉案的證據門檻就很高,對一般人,就算是查無交款的人、時間、地點,門檻很低,只因為業者現金簿的幾個字就定罪,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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