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00 趁著喝了水之後為親愛的老公寫信,你還好嗎?希望你要看開、挺住。22天來,你是肉體大休息,內心大作戰。以所遭的冤抑悲憤化為海似的淵闊,也先得如小溪淙潺匯入大川的激轉沖盪或暫入湖泊呈鏡面般犀亮自己的身心內外,看到自己的能耐了嗎?體會生命就如海水的生命史從天上雲裡、霧裡開始,每一個步驟……à成為終於包容一切的大水體吧!我也常能感受到你心如石的時刻,不要太久喔,千萬記住,會影響我喔!因為老婆在為你作戰,需要清澈的全能量,所以,為老婆加油,也為自己加油。我已拷到5冊1000頁剩8百多頁的帳冊,忙翻天自不在話下(附上魏律的第四狀)。2011.01.05 搭你弟的便車,給魏律留下一些參考資料後,表妹載我到左營,自己北上見陳調查官,約定3 PM見面,約14:00提早接見,4 PM離開……帳冊本身會說話,不能合攏啦!陳調查官說李復甸委員(監察委員)對本案關注,也加入調查行列,所以說沈美真委員是高度關注中,且已在司法界傳開,這自然是老天爺的意思,我們感恩吧。4 PM約林峯正,見了面,談了一個半小時,坐15:36的高鐵回台南沙崙站(沙崙離你只有一步之遙),之後坐沙崙台鐵回台南台鐵20分鐘(17:30開車),然後坐興南客運20:10:00,回到春圃21:20:00,卸了裝備,抱了摸上身的貓3分鐘,她既溫暖又渴望疼惜(你有沒有…?哈…),直打呼嚕嚕的回應,放了她也不肯走,竟磨蹭我寫字的筆桿,所以啦,我就休工了,拿著筆如她所願地為她全身輕輕按摩!
- 8月 23 週五 201313:57
【我也常能感受到你心如石的時刻】2011.01.06 妻
06:06:00 趁著喝了水之後為親愛的老公寫信,你還好嗎?希望你要看開、挺住。22天來,你是肉體大休息,內心大作戰。以所遭的冤抑悲憤化為海似的淵闊,也先得如小溪淙潺匯入大川的激轉沖盪或暫入湖泊呈鏡面般犀亮自己的身心內外,看到自己的能耐了嗎?體會生命就如海水的生命史從天上雲裡、霧裡開始,每一個步驟……à成為終於包容一切的大水體吧!我也常能感受到你心如石的時刻,不要太久喔,千萬記住,會影響我喔!因為老婆在為你作戰,需要清澈的全能量,所以,為老婆加油,也為自己加油。我已拷到5冊1000頁剩8百多頁的帳冊,忙翻天自不在話下(附上魏律的第四狀)。2011.01.05 搭你弟的便車,給魏律留下一些參考資料後,表妹載我到左營,自己北上見陳調查官,約定3 PM見面,約14:00提早接見,4 PM離開……帳冊本身會說話,不能合攏啦!陳調查官說李復甸委員(監察委員)對本案關注,也加入調查行列,所以說沈美真委員是高度關注中,且已在司法界傳開,這自然是老天爺的意思,我們感恩吧。4 PM約林峯正,見了面,談了一個半小時,坐15:36的高鐵回台南沙崙站(沙崙離你只有一步之遙),之後坐沙崙台鐵回台南台鐵20分鐘(17:30開車),然後坐興南客運20:10:00,回到春圃21:20:00,卸了裝備,抱了摸上身的貓3分鐘,她既溫暖又渴望疼惜(你有沒有…?哈…),直打呼嚕嚕的回應,放了她也不肯走,竟磨蹭我寫字的筆桿,所以啦,我就休工了,拿著筆如她所願地為她全身輕輕按摩!
- 8月 23 週五 201313:54
【貓大白天的偶會“嗷“叫一聲,似乎在找你喔。希望你一切安好。】2011.01.02 妻
嗨,老頭!
2011.01.01 22:10:00 款好一切,洗了2桶衣服晾了,然後洗頭洗澡,又窩到被窩裡,拿了信紙和你談心,所以囉,阿ㄇㄧㄠ、女人、老頭,咱們又談天了,雖然以你的作息嘛,你早已入夢鄉了…但勸你,別睡太飽,吃太足,否則肥胖著可就不行了,只可以吃2碗,懂了嗎?很重要很重要。夜睡之前靜坐練功一個小時,不騙你,以你的資質,不假多時成就非凡。第一個境界是“忘“,忘了自己,又突然“耶“,回神才體會自己在靜坐。以你的處所而言,靜坐前必須善意說法,言之“自性自悟,人人有佛性皆可成佛,皆等同佛“,自性自渡自悟才需假手他人,“眾生各自唸佛“。老頭,這是靜坐時心中無邪無旁騖心定的一點磐石,必須瞭解、具備這認知與定心定力方可坐下。無邪無懼心中坦然之時先說法後小坐片刻,慢慢來別急,若感覺不是很放鬆也不要貿然嘗試。 22:30:00 我要睡了。
- 8月 23 週五 201313:51
【過著你不在家的日子,但你是無所不在的】2011.01.01 妻
老頭:
我縮在被窩裡給你寫信,以你的生活方式,和你同步體驗;貓有點high亂衝亂跳亂喔叫。
親愛的老爸:
今天是民國一百年的一月一日,元旦,星期六,昨晚我和笨棨過了一個平淡平靜的跨年夜,欣賞了電視上台北一O一大樓絢爛耀眼的煙火,但是心中並無喜悅,覺得那些綻放在夜空的彩色幻影轉瞬間又消失,是那樣虛無,所有在場觀眾的歡呼吶喊和慶祝,在我的眼中又是多麼諷刺。我默默祈禱你現在一切安好,吃得飽,穿得暖,有祥和和穩定的心境,日子一天過去,就是朝著我們團聚的目標又靠近了一天,不是嗎?
- 8月 23 週五 201313:42
【願有你在其處所的每一瞬都吉祥喜悅】2010.12.30 妻
喂!喜歡啥麼樣的稱“呼“不妨想像一個(可以清純也可以…可以肉麻些),老婆可以下次寫信時冠用。咱們的春圃花木在冬日下蟄伏著,憋著勁兒,等待著生發出陳的節氣屆臨,貓則靈慧地不肯起床,表示她的質疑。每早蟄伏在貓墊上,我告訴她,爸爸出門去,妳要乖乖如爸爸在家那樣,起來玩阿……
- 8月 23 週五 201313:36
【爸,你在裡面過得好嗎?】2010.12.29 大妞
親愛的爸爸:
- 8月 23 週五 201313:25
犯罪嫌疑人 匍匐在司法路上
犯罪嫌疑人匍匐在司法路上
0.2012-10-08 01:05中國時報【陳長文】
- 8月 23 週五 201313:20
第52法庭/河川局長收賄? 尹啟銘同學控訴被冤判
監察院對賴局長案的判決非常質疑,司改會表示此案在缺乏明確人、時、地、物的證明都沒有的狀況下,卻可以判「有罪確定」...然而在判斷法官有沒有收賄的證據門檻卻相對的高出許多(有更審十次的機會),標準不一....那我們這個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呢??
經建會主委,尹啟銘的國中同學,賴丁甫,是國內的水利專家,在擔任河川局長期間,解決月世界淹水問題,不過六年前,遭盜檢察官認定收受砂石業者十萬元,以貪污罪起訴,判七年三審定讞,他決定捍衛清白,聲請非常上訴,卻遭到駁回。司改會痛批,法院對法官涉案的證據門檻就很高,對一般人,就算是查無交款的人、時間、地點,門檻很低,只因為業者現金簿的幾個字就定罪,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
經建會主委,尹啟銘的國中同學,賴丁甫,是國內的水利專家,在擔任河川局長期間,解決月世界淹水問題,不過六年前,遭盜檢察官認定收受砂石業者十萬元,以貪污罪起訴,判七年三審定讞,他決定捍衛清白,聲請非常上訴,卻遭到駁回。司改會痛批,法院對法官涉案的證據門檻就很高,對一般人,就算是查無交款的人、時間、地點,門檻很低,只因為業者現金簿的幾個字就定罪,司法怎麼會有公信力?
- 8月 22 週四 201310:05
司法改革雜誌92期報導--前第八河川局長賴丁甫冤案報導(一)(二)

原諒台灣的司法
前第八河川局長賴丁甫冤案報導(一)
- 8月 16 週五 201315:05
【打敗陳長文的 黑牢進行式】(法治時報社122期)
打敗陳長文的
黑牢進行式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前局長賴丁甫,只因廠商簿冊上登載「交際費 水利局長(老板娘)十萬元」這麼幾個字,就被最高法院判處貪污罪七年定讞!
賴局長的有罪判決之證據,任何百姓用「常識來判斷」都會認為不成立,一審台東地院開過七次庭,也是判無罪。但是,花蓮高院何方興、林碧玲、王紋瑩三法官只開一次庭,就將全案大逆轉,改判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上訴三審,慘遭駁回,全案定讞。
賴局長進監服刑後,其妻賴陳春葉不死心,四處陳情,國會立委也為其叫屈,馬英九心中法學國師級的陳長文,更是於2012/10/8具名在中國時報以「犯罪嫌疑人 匍匐在司法路上」為題,發表文章,痛斥該案是司法的恥辱。
最高檢察署也為該案提起兩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最近一次駁回於七月底),監察院也提報告,認為該案是以「有罪推定原則」在審判,然而,所有這些努力都無法撼動台灣司法的顢頇、僵化與冷漠無情。
賴丁甫水利局長之貪污官司,全案97年3月起訴時,涉案人數多達八人,三審99年判決時(99年度台上字6503號),除了「賴丁甫局長(七年)、黃混泉副局長(1年10月)」兩人之上訴,駁回確定外,其餘被告多數得到撤銷發回再審之機會。
賴丁甫被判有罪的主要關鍵有二:
一是廠商帳冊;一是砂石場行車路線之變更聲請。
台東調查站查辦本案,以砂石場老闆與鹿野鄉長、水利局官員等多人有行賄收賄之涉貪情形而起訴。
賴丁甫被起訴的主要證據有二;一是砂石場的帳冊於94/3/23之欄位上,登載「水利局長十萬元」,另一是砂石場於94/3/23提出聲請變更搬運路線,違背法令圖利,因此,以貪污收賄罪名起訴。
一審台東地院法官開了七次庭,最後將賴丁甫局長及黃混泉副局長兩人判處無罪(97年度訴字75號),理由如下:
收賄十萬元,改判無罪之理由:
1.現金簿之記載,乃砂石場會計所為,且其出庭明白作證,全依林秋菊口頭指示即予登載,並不知是否確有交付。
2.現金簿各筆支出之對象、金額及用途之真實性,全然繫之共同被告林秋菊之口頭陳述是否真實而定。
3.林秋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不論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均否認有行賄賴丁甫,並解釋是自己賭博輸錢,怕股東查帳,只好借名行賄登記。
4.查無其他可以證明確有交付「行賄」及「收賄」之事實與證據。
開庭七次一一細查 有理有據判決無罪
至於,違背法令(核准變更路線)改判無罪之主要理由,有二:
一,按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行政之運作並非單純執行法律,並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之政治發展等任務。為實現其任務,發揮其作為手段之功能,行政之作用可選擇不同之形態。而維護公益及增進人民福祉,乃最基本之國家目的,但法律甚少可能對於公益與福祉之實現,在各種行政措施之領域,提供恆久之價值判斷標準或作鉅細靡遺之規定,故行政機關不僅須對國家目的之實現,選擇具體及直接之措施,在立法機關未提供價值判斷之標準時,行政機關亦有責無旁貸之判斷義務。凡此皆可視為憲法及法律許可下,行政部門自由形成之權限。因此,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利益起見,於不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並不違背法律優越原則時,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作為、不作為或作為方式及內容之權限。經查:上開審查注意事項就是否有「施工必要」並未提供具體明確之判斷標準,顯然是授權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而此項判斷乃具有高度專業性質,主管機關應有判斷餘地;被告為第八河川局局長,即為代表第八河川局作此判斷,而此判斷「法院應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認定為違背法令。
二,水利局承辦官員郭鎮芳在簽呈上,明載「歉難同意變更路線的申請」,因為該簽呈之「立場鮮明」,使得檢調如獲至寶,認定局長賴丁甫故意不依手下合法建議,故意非法圖利廠商,擅自同意變更路線。
因此,一審判決指出承辦官員郭鎮芳先後作證:「當時簽擬只是我個人的意見,廠商遇到問題,可以契約的補充說明書第26條變更路線,經機關同意核可即可;現在改走河川公地,道路較為平整,不再有上坡道,也不再有下坡道,對環境的衝擊不大等語,本院審理時證稱:招標公告除有預定100公尺左右的路線外,就沒有規定其他運輸路線,所以我在簽呈上講說「歉難同意變更路線的申請」這一句話,應該是不恰當;我曾經在投標前向4家廠商表示預定搬運路線以合法令規定之砂石車載運由台九線運輸,另外5家廠商因為沒有問,所以我沒告訴他們,為了公平起見,才在簽呈上簽寫不同意變更路線(編按,意指:有的被口頭告知,有的沒有口頭告知,所以,乾脆通通不准),但這樣應該是不對的等語,顯然其係以私下告訴廠商之運輸路線為前提,認為行駛河川公地,將導致管制困難及其他廠商之抗議才建請不同意,而非以違反審查注意事項為據,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全然否定自己先前之簽擬。雖其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應不符合上開審查注意事項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運輸路、便橋、越堤路是屬於一般構造物的申請,我承辦的大部分都是土石採取的業務,顯然其對上開審查注意事項並不熟悉,且其亦未具體敘明不符合之理由,顯然僅在表達個人意見,尚難作為認定被告犯罪(非法核准)之證據。
一審改判無罪的全部審理時間,長達一年六個月(十八個月),賴丁甫、黃混泉及徐國科被判無罪,其餘有罪。
黑牢進行式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前局長賴丁甫,只因廠商簿冊上登載「交際費 水利局長(老板娘)十萬元」這麼幾個字,就被最高法院判處貪污罪七年定讞!
賴局長的有罪判決之證據,任何百姓用「常識來判斷」都會認為不成立,一審台東地院開過七次庭,也是判無罪。但是,花蓮高院何方興、林碧玲、王紋瑩三法官只開一次庭,就將全案大逆轉,改判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上訴三審,慘遭駁回,全案定讞。
賴局長進監服刑後,其妻賴陳春葉不死心,四處陳情,國會立委也為其叫屈,馬英九心中法學國師級的陳長文,更是於2012/10/8具名在中國時報以「犯罪嫌疑人 匍匐在司法路上」為題,發表文章,痛斥該案是司法的恥辱。
最高檢察署也為該案提起兩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最近一次駁回於七月底),監察院也提報告,認為該案是以「有罪推定原則」在審判,然而,所有這些努力都無法撼動台灣司法的顢頇、僵化與冷漠無情。
賴丁甫水利局長之貪污官司,全案97年3月起訴時,涉案人數多達八人,三審99年判決時(99年度台上字6503號),除了「賴丁甫局長(七年)、黃混泉副局長(1年10月)」兩人之上訴,駁回確定外,其餘被告多數得到撤銷發回再審之機會。
賴丁甫被判有罪的主要關鍵有二:
一是廠商帳冊;一是砂石場行車路線之變更聲請。
台東調查站查辦本案,以砂石場老闆與鹿野鄉長、水利局官員等多人有行賄收賄之涉貪情形而起訴。
賴丁甫被起訴的主要證據有二;一是砂石場的帳冊於94/3/23之欄位上,登載「水利局長十萬元」,另一是砂石場於94/3/23提出聲請變更搬運路線,違背法令圖利,因此,以貪污收賄罪名起訴。
一審台東地院法官開了七次庭,最後將賴丁甫局長及黃混泉副局長兩人判處無罪(97年度訴字75號),理由如下:
收賄十萬元,改判無罪之理由:
1.現金簿之記載,乃砂石場會計所為,且其出庭明白作證,全依林秋菊口頭指示即予登載,並不知是否確有交付。
2.現金簿各筆支出之對象、金額及用途之真實性,全然繫之共同被告林秋菊之口頭陳述是否真實而定。
3.林秋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不論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均否認有行賄賴丁甫,並解釋是自己賭博輸錢,怕股東查帳,只好借名行賄登記。
4.查無其他可以證明確有交付「行賄」及「收賄」之事實與證據。
開庭七次一一細查 有理有據判決無罪
至於,違背法令(核准變更路線)改判無罪之主要理由,有二:
一,按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行政之運作並非單純執行法律,並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之政治發展等任務。為實現其任務,發揮其作為手段之功能,行政之作用可選擇不同之形態。而維護公益及增進人民福祉,乃最基本之國家目的,但法律甚少可能對於公益與福祉之實現,在各種行政措施之領域,提供恆久之價值判斷標準或作鉅細靡遺之規定,故行政機關不僅須對國家目的之實現,選擇具體及直接之措施,在立法機關未提供價值判斷之標準時,行政機關亦有責無旁貸之判斷義務。凡此皆可視為憲法及法律許可下,行政部門自由形成之權限。因此,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利益起見,於不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並不違背法律優越原則時,行政機關有自由選擇作為、不作為或作為方式及內容之權限。經查:上開審查注意事項就是否有「施工必要」並未提供具體明確之判斷標準,顯然是授權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而此項判斷乃具有高度專業性質,主管機關應有判斷餘地;被告為第八河川局局長,即為代表第八河川局作此判斷,而此判斷「法院應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認定為違背法令。
二,水利局承辦官員郭鎮芳在簽呈上,明載「歉難同意變更路線的申請」,因為該簽呈之「立場鮮明」,使得檢調如獲至寶,認定局長賴丁甫故意不依手下合法建議,故意非法圖利廠商,擅自同意變更路線。
因此,一審判決指出承辦官員郭鎮芳先後作證:「當時簽擬只是我個人的意見,廠商遇到問題,可以契約的補充說明書第26條變更路線,經機關同意核可即可;現在改走河川公地,道路較為平整,不再有上坡道,也不再有下坡道,對環境的衝擊不大等語,本院審理時證稱:招標公告除有預定100公尺左右的路線外,就沒有規定其他運輸路線,所以我在簽呈上講說「歉難同意變更路線的申請」這一句話,應該是不恰當;我曾經在投標前向4家廠商表示預定搬運路線以合法令規定之砂石車載運由台九線運輸,另外5家廠商因為沒有問,所以我沒告訴他們,為了公平起見,才在簽呈上簽寫不同意變更路線(編按,意指:有的被口頭告知,有的沒有口頭告知,所以,乾脆通通不准),但這樣應該是不對的等語,顯然其係以私下告訴廠商之運輸路線為前提,認為行駛河川公地,將導致管制困難及其他廠商之抗議才建請不同意,而非以違反審查注意事項為據,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全然否定自己先前之簽擬。雖其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應不符合上開審查注意事項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運輸路、便橋、越堤路是屬於一般構造物的申請,我承辦的大部分都是土石採取的業務,顯然其對上開審查注意事項並不熟悉,且其亦未具體敘明不符合之理由,顯然僅在表達個人意見,尚難作為認定被告犯罪(非法核准)之證據。
一審改判無罪的全部審理時間,長達一年六個月(十八個月),賴丁甫、黃混泉及徐國科被判無罪,其餘有罪。
